证监会开通微讲堂 详解互联网基金销售
2015-09-30 来自: 陕西印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690
证监会官方微博昨日开通“微讲堂”栏目,详解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相关问题。在回答“现有基金销售相关业务都有哪些类型”问题时,证监会表示,现有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包括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支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业务类别。
具体来看,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放心保)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而淘宝网就属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相关业务已与11月1日开展。
对于市场关注的“百度在互联网基金销售中的定位”问题,证监会表示,在华夏基金与百度的合作模式中,投资人交易账户开户、申赎交易、资金支付清算以及后续客户服务等各个基金销售业务环节均由华夏基金完成,百度仅起到流量导入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证监会表示,关于基金销售业务,证监会一直有明确的基本监管原则,一是要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防止投资人资金被挪用或者侵占;二是要防止欺诈、误导投资人行为的发生;三是要严格落实销售适用性原则,充分关注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
而当前,证监会已制定多项监管规则对互联网基金销售给予监管。证监会表示,整体上看,基金销售业务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制已基本建成健全,投资人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互联网基金销售属于基金销售业务的一种业态类型,应遵循现有基金销售业务规范,证监会将根据已有基金销售业务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对其以监督和规范。
针对“基金销售的适用性原则”的问题,证监会表示,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