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互联网金融需要更大创新空间
2015-09-30 来自: 陕西印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597
评论:互联网金融需要更大创新空间
对于“8%的目标年化收益率”、 “1元可以购买”……,多数人会评价为一款老百姓理财的好产品,和老百姓这个词联系起来的主要原因符合他们的心理需求:低风险、***和买得起;这并不是由***基金公司单独推出的,而是由百度联合华夏基金推出的“百发”理财计划。
这个理财计划的推出,不仅仅搅动了投资者一滩春水,而且引来了媒体和监管部门的关注。
在该消息出来的天,媒体各方评论铺天盖地,除了多数投资者在叫“好”外,质疑声也不绝于耳,质疑的有基金行业业内人士也有专家学者,中国证监会官方微博就“8%”也发表自己的观点。
媒体和监管部门质疑的焦点是否违反了《基金法》和《证券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前者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预测投资业绩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行为;后者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采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有规定,相关部门要遵守,这点不用大家讨论。目前面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时,需要讨论相关的规定是否适合金融的发展需要,是否需要根据发展的进程和特点调整相关规定。
为了厘清规定是否适合发展需要,首先得先看看上述规定制定的初衷。
“不得有预测投资业绩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行为”主要是针对偏股型产品,因为这类产品风险,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很高,基金公司和相关的销售机构难以准确的预测未来的收益,对于这种高风险的产品,当然也即便是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往往也是空头支票。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实际上这条规定存在的必要性较小。主要原因是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方向主要是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小,风险小,这个风险也可以说是基金产品发行机构和管理机构可以承受的。
因此,目前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目前无论是基金公司还是互联网基金销售企业都在预测未来收益,都是公司都打出了“收益为活期存款的8~10倍”甚至更加具体。
对于这些收益的预测,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程度上,也表明了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货币基金的销售并没有偏股型基金那么严格。
“、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销售方式”是一种市场化的营销手段,这个本身没有正确和错误之分,完全是企业自主的行为,企业自身会做好自身的成本核算,盈亏风险企业自担。
但在金融行业却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采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设定的初衷是为了防止误导投资者,也是为了避免基金销售的恶性竞争。
这个初衷只适合在基金销售的发展初期,因为当时投资者不成熟,企业不计成本盲目促销,这个非市场化的规定可以起到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作用,但对于现在的投资者和企业的成熟度而言,也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在这里并不是为百度辩解,以及表明百度就可以越过现有的规定,百度的百发理财计划触及金融行业的一些管理规定,只是互联网金融的与传统金融碰撞的一个缩影,未来这样的碰撞会更多,因此,社会和相关部门***正视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有自身的特点,如即时***、容易接受、信息海量、选择自由、善于创新等。而传统金融往往缺乏互联网这些特点,他们往往规定繁琐,审批程序复杂,流程很多,限制很多。
有评论人士认为,相比于传统的金融企业,互联网特点是开放。这种开放既体现在理念层面,也体现在具体的信息数据层面。以本次关注焦点百度为例,其覆盖了中国5.91亿网民中的95%。每天都有亿万次的搜索和金融、理财等相关,百度能整合这些搜索的信息数据,这是别人无法比拟的,所以对百度来讲,互联网金融的想象空间很大。
将互联网的一些的基因植入金融,有利于提高金融行业的效率,更加有利于提供投资者的收益率,如果离不开互联网的基因,离开这些基因就不是互联网金融。
因此,相关部门应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时,适当放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给互联网金融更大的空间,让互联网的特点在金融领域发挥更加充分。